2012年1月1日,《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施行,使高校管理向法治又前进了一步,然而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学校法治还必须确立学校管理的法治理念。
高校管理,无“法”则不立
当前高校存在诸多这样或那样的不和谐因素,而这些不和谐因素跟缺乏法治理念、不依法办事有很大关系。学校治理主要是依靠人,学校规范及其适用就带有很大的主观性、随意性和不稳定性。因此,尽管学校有很多规范和制度,但它们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因为缺乏法治观念,高校管理不能依法办事,人们就会信权而不信法,这样的管理就会出现各种矛盾。所以,仅仅强调学校规章制度的建设还是不够的,最重要的是要进行学校理念的建设和学校灵魂的改造。
只有确立法治理念,使学校的规章制度符合法治条件和法治要求,才能克服人治弊端,使学校走向科学管理的轨道,消除校园的一些不和谐因素。
学校管理法治理念的五要素
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高校法治就必须确立高校管理的法治理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至上观念。法律至上应用到学校,具体体现为在法定范围内活动原则、依法行使权力或权利原则等。它要求学校一切人员,包括学生、教职员工、管理人员等都必须受法律约束,任何人都不得超越法律,都必须依法办事。这里的法律包括国法和“校法”。国法主要是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校法”是根据国法等制定的校内规范性文件,它虽不是法,但它是法治精神意义上的法。法律至上,首先要求宪法至上,其次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至上,最后是“校法”至上。为此,高校必须制定全面完善的行为规范体系,尤其是管理行为规范体系 。
第二,良法之治观念。良法之治贯彻到学校,要求“校法”必须是良法,必须是公平正义的。为此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它必须符合国家宪法。其次要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教育规律。再有,它还应当符合民意,体现公平正义。最后,要符合良法的“内在道德”,即公布、明确、稳定、可遵守、一般性(普遍性)、非溯及既往等。这就要求学校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必须发扬民主,遵循立法的程序和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校法”。
第三,普遍的守法观念。所谓普遍的守法包含三层含义:其一,无论是国法,还是“校法”都得到了遵守;其二,守法是普遍的、平等的,不论学生、教工,还是院长、校长,大家都平等地守法;其三,国法和“校法”得到普遍平等的适用,任何人都没有例外,没有特权。法是活法,法有实效。守法以执法为前提。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人们就不会严格守法;执法不能有例外,有例外人们也会无视法规。那样法就成了人治的工具,对己有利就依法办事,对己不利就束之高阁。
第四,权力的限制观念。法治强调的是依法治官,是限制权力。因此,学校的一切权力,包括书记、校长、院长等一切管理者的权力都必须受到限制。这种限制首先表现为法的限制,即任何权力都要有法的授权,都要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否则就是违法。其二,学校各级权力要有相应权力的制约,要以权力约束权力,权力之间要相互制衡。最后,要以权利制约权力。下级对上级没有权力,但下级享有广泛的权利,因此,下级要依据民主权利,根据监督权利,建立批评建议制度等等。只有有效制约和约束权力,才能彻底破除权力崇拜的人治,才能彻底改变敬官不敬业的局面,才能使教职员工致力于各自的工作和事业,才会形成和谐向上的氛围。
第五,权利的保障观念。法治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使社会处于和谐状态。因此,学校要保障各方的权利,使各方权利得以恰当行使。权利的保障一要靠法律,即用“校法”规定各种权利,不许他人对其侵害;二是建立权利维护救济机制,比如建立申辩制度、复议制度、控告制度等等。一旦权利受到权力的侵害,既可申辩,也可提出复议,还可提出控告,从而使权利得以有效保障。
法治理念不会自发形成,法治也不会自然实现,它需要强行推入。这正如我国一些学者主张的一样,要“选择强制的法治模式,即国家强行实施法治”。为了和谐校园,为了和谐社会,应当强制高校全面确立学校管理的法治理念。随着法治的推行,和谐校园、和谐社会离我们就不会遥远。
(武宗志:河北经贸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