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点和优势。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经过长期努力,我们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取得了重大理论和实践成果,最重要的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深入研究与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规律,有利于我们进一步增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不断在制度建设和创新方面迈出新步伐。
坚持基本原则与具体实际的有机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生命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什么能够形成?原因有很多,其中最重要也是最根本的,是中国共产党人一以贯之地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在坚持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与一切从中国实际出发的有机结合中赋予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内在的生命力和强盛活力。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是管长期的,具有普遍性;我国社会主义发展是分阶段的,具有特殊性。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过程中,我们党实现了坚持与实践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长期性与阶段性的有机统一、普遍性与特殊性的有机统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实际运用的伟大成果。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有许多条,其中最重要的是两条:一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二是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正是在这两个最基本的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深刻地体现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原则与现实相统一。一方面,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作为基本出发点和根本任务。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既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又是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更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首要体现。在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这一基本点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现了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以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为根本价值目标。在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逐步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既是社会主义的价值目标,又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更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以实现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富裕为奋斗目标,深刻体现了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这一基本要求。正是由于我们党领导全国人民在改革开放实践中致力于将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与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有机地统一起来,从而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逐步完善、不断发展。
坚持制度的民主本质与民主实现形式的有机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伟大创造力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马克思深刻指出:“民主”的实质就是“人民当权”。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人民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始终高扬的光辉旗帜,坚持人民当家作主,是党紧紧依靠人民在改革开放中创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出发点和根本支撑。
人民当家作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包含以下科学内涵:其一,人民作为国家和社会主人的地位和权利的实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形成奠定了根本基础;其二,广大人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充分调动与发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完善的依靠力量;其三,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维护与实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与发展的根本价值取向;其四,人民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是衡量制度优劣的根本标准,是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完善的根本动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这不是一句空话,而是通过与之相适应的根本政治制度和一系列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来体现和实现的。我们党从人民当家作主这一制度本质出发,带领全国人民在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中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形成一整套相互衔接、相互联系的制度体系,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这一制度体系符合我国国情,顺应时代潮流,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广泛的途径和便捷的方式,有力地调动了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实践表明,以人民当家作主作为制度本质、以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和体制作为实现人民民主权利路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利于保持国家与社会的持续活力和长治久安,具有巨大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
坚持“不变”与“变”的有机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强大推动力
作为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一种先进社会制度,社会主义是一种“不变”与“变”的辩证统一过程。“不变”,是指决定社会主义本质与性质的基本制度不能变,决定社会主义前进方向和发展前途的基本原则不能变;“变”,是指在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不变的基础上,社会主义必须适应时代的新变化、实践的新发展和人民的新期待,不失时机地革除那些影响社会主义优越性发挥的体制性障碍,改变那些落后于时代与实践的陈旧观念和做法,在变革中求发展,在变革中更好地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正如恩格斯指出的:“所谓‘社会主义社会’不是一种一成不变的东西,而应当和任何其他社会制度一样,把它看成是经常变化和改革的社会。”这种“不变”与“变”的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的活力所在。坚持“不变”与“变”的有机统一,就要改革。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与发展,是推进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强大动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鲜明地体现了社会主义的这种内在规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不断发展的。这一过程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不变性”与革除体制性障碍的“可变性”有机统一的过程。一方面,我们党明确强调,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不可动摇,基本原则不能改变;另一方面,我们党明确指出,改革不是对原有制度和体制细枝末节的修补,而是一种革命,“改革是第二次革命”。开放,也是改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积极借鉴了人类社会制度文明的有益成果,具有鲜明的开放包容性。
我们党领导和推进改革开放的一个突出贡献在于,既坚持社会主义制度中最基本的方面不动摇,又对制约社会主义优越性发挥的体制弊端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同时大胆吸收和充分借鉴世界文明有益成果,在改革开放中有力促进了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与发展,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与时俱进,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愈益显示出巨大优越性。
坚持社会差距的客观性与社会公正的必然性的有机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深刻影响力
恩格斯强调,社会主义是专门反对剥削雇佣劳动的。在消灭阶级和剥削的基础上使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自由全面地发展,从而建成“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这样“一个联合体”,是社会主义的根本价值目标,也是其最大优越性所在。
如何正确理解和实现社会主义制度的公平公正性,是社会主义发展史上一个重大难题。社会主义国家常常面临两种倾向的困扰:或者照搬书本上的理论原则,企图在短时间内消灭社会差距,实现完全平等,从而陷入绝对平均主义和空想社会主义的误区;或者无视社会差距的拉大和收入分配的不均,容忍非正常收入,从而陷入贫富差距和两极分化的陷阱。这两种倾向最终都会严重挫伤社会成员的积极性,严重阻碍乃至破坏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改革开放的实践使我们认识到: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实现社会公平与公正,然而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社会公平与公正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长期奋斗的过程。无视社会公平与公正,容忍社会差距不断拉大,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不承认社会差距的客观存在,企图在很短时间内实现完全公平与公正,也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
邓小平同志关于让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裕起来,带动越来越多的人和地区逐步富裕起来、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思想与实践,深刻体现了社会差距的客观性与社会公正的必然性的有机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既顾及了社会差距的客观性和现实性,把追求效率、提高效率放在重要位置,又顾及了社会公平与公正的必然性和目标性,坚定不移地在发展中实现追求效率与维护公平的有机统一、正视差距与实现公正的有机统一。实践表明,坚持这种有机统一,既有利于调动广大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又有利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重要现实依据,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必须致力于解决的现实任务。
总之,“我们搞社会主义才几十年,还处在初级阶段。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还需要一个很长的历史阶段,需要我们几代人、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坚持不懈地努力奋斗,决不能掉以轻心。”我国改革开放刚刚30多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还处在逐步完善之中。我们既要着力当前,又要着眼长远,深入揭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规律,深刻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逻辑,在改革开放实践中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走向成熟与完善。
(包心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