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加强校内自办刊物管理,净化校园文化环境,特制定本条例。凡开展校内自办刊物的申办和交流活动,须遵守本条例。
2、自办刊物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立足学校实际,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四有”合格人才、沟通信息、促进工作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成为校园文化建设的真正载体。
3、自办刊物的界定:自办刊物是指学校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成册、折页或散页的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4、自办刊物的归口管理,实行申报审批、登记备案制度。学校各单位自办刊物,均需履行申报审批、登记备案手续,认真填写“合肥工业大学自办刊物申报审批表”(附申请报告,主要写明刊物名称、办刊宗旨、办刊形式、办刊内容、主办单位、办刊人员、办刊周期及资金保障等内容),报主管部门审批。学生社团自办刊物由校团委审批,其他学生组织自办刊物由校学生工作部审批,经批准后到宣传部备案。各部门和教工社团自办刊物由宣传部审批并备案。
5、校内刊物刊号登记:经审批和备案后,由校党委宣传部统一登记、编发刊号,印刷时刊号应在刊物明显位置完整地印出“合工大内部自办刊物准印证××××号”。校内自办刊物不得使用“××报”、“××刊”或“××杂志”等字样。
6、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团委负责对相应的自办刊物进行宏观指导和日常管理,对刊物内容和质量严格把关,并实行“谁主办、谁负责”。主办单位(刊物负责人)须在每期刊物编印完成后的三日内将清样送校主管部门审阅,样本报宣传部备案。
7、本条例颁发前已办的校内刊物,须重新履行申报审批、登记备案手续。否则,不得继续编发。
8、凡违反本条例的自办刊物,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停刊。
9、本解释权属于宣传部。
10、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实行。